第13版:新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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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大力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突出重点 严格执法
架起促进共同发展的桥梁
解决殡仪服务“瓶颈”问题
支持万州重点产业项目发展
开园优惠大酬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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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万州区大力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一系列优惠政策作为“催化剂”
应傅

  本报记者 应傅

  通讯员 文猛

  

  从今年开始,万州区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一系列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正式出台。这是记者昨日获悉的消息。

  据了解,万州区已经明确了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具体包括:新设立在区内的国内外大中型企业总部及区域研发生产中心、销售中心、金融和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包括总部或分支机构新设立在万州区且实行法人注册的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及建筑施工、电子通讯、咨询及资产评估机构、旅行社及文化传媒、物流公司、品牌代理商等。

  万州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可分为总部经济引进政策与总部经济发展政策两个板块。

  在引进政策方面,万州区确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分支机构,属生产型企业的按投产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属于流通服务型企业的按营业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同时,个人引进生产或流通服务型企业的,以税务登记之日起实现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10%给予奖励,时限一年。对招引区外项目单项税收直接缴入地方财政的个人,以税务登记之日起一个年度内实现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给予奖励。

  在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方面,万州区规定,注册资金分别在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服务业企业,自企业注册登记日起5年内,按实际上缴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分年度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和发展。

  同时,对新购建自用办公房产,按当年实际缴纳契税和房产税的30%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和发展。对本地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在区外实施开发、施工且实现税收回万州交纳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记者还了解到,在万州区新设立的总部或法人注册地在万州的分支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开发及对口支援政策、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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