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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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定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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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案定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向贵平

  本报记者 向贵平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其朋友司某等人在某小区菜市场门口炒菜摊喝酒时,适遇肉食厂职工郝某、周某开着面包车在马路对面卖熟食。张某即上前挑选了几样熟食装在塑料袋里,并付给了周某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周辨认出是假币,要求其更换,张某又从熟食筐中拿了一根香肠,并说:“这年头吃东西还要钱,我有非典你信不信?我还有证据,我刚从医院跑出来。”随即拿着香肠回到自己酒桌上打开就吃。郝某向其索要香肠钱,张某即从桌子上拿起一把削菠萝用的刀子冲其比划,声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拒不付款。此后,张某又从郝、周处拿走两包叉烧肉、一根香肠。郝某、周某见状便准备开车离去,张某上前拦住车,要将最初挑选好的一袋熟食拿走,周某不同意。张某强行上食品车拿走那袋熟食,周某向其索要熟食钱,张某再次以传染非典型肺炎对周进行威胁。后其见周还不走,就说:“给你50元钱。”周某表示同意。但其又将那张100元假钞给周,周拒收,张某便又回到食品车上。张某一边走,一边将熟食袋内的一只口水鸡送给一个小女孩。后周某将剩下的熟食放回车上,张某仍在车上轰赶顾客,并阻止顾客付款。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被告人张某对民警称:“我有非典,先传染给你。”民警遂封锁了现场,疏散了上百名围观群众,并将被告人张某抓获。经检查,张某身体健康,无非典症状。张某的行为造成肉食厂损失两根香肠,两块叉烧肉,两块牛肉,一只口水鸡,共计价值人民币69元。 

  检察院以张某犯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使用假币购买食品被卖主识破后,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疾病,公然强拿硬要他人食品,并无故借酒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评析

  牟之林 陈辉(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考量,两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但一般说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是行为人的最主要的和终极目的,而是作为其寻求精神刺激,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从客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从侵害的客体看,两罪也不相同。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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