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志全 文/图
一个利好消息终于传来了!昨日,记者从云阳县政府获悉,云阳出台《云阳镇、云安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以外的居民搬迁实施方案》并正式启动,通过搬迁安置,使那些“搬不走”的人员,了却“迁新家”的愿望,从根本上使居住在两镇的人员避开地灾威胁,以确保居民的居住安全。
搬迁安置涉及两镇
据悉,《云阳镇、云安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以外的居民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县委第21次常委会议通过。
“两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以外的居民搬迁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两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移民局负责资金筹措和按计划拨付,县属有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并依据职责实施监督管理。两镇人民政府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编制本辖区实施方案,报县移民局初审,并经县政府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居民的登记、审查、办理补助销号等手续和发放补助资金;负责本辖区建房户的用地和购房协调;负责组织对已办理补助销号手续的房屋拆除工作;负责本辖区的信访稳定工作。
两镇居民搬迁工作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实事求是,一视同仁,有序推进,适时搬迁”的工作原则,实行政府补助、乡镇组织、居民群众主动自愿搬迁的办法。
搬迁安置实施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两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以外的居民属搬迁范围。资金来源主要用两镇功能恢复资金。安置补助标准属第八条规定的安置补助对象,根据居民户在第十一条中确定的安置方式,参照云阳府发〔2007〕64号搬迁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安置补助时间及对象界定为:两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以外的居民搬迁时间:以2005年12月31日前入户为依据。2005年12月31日以前入户的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安置补助对象:
有实物并具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两镇常住户籍,长期居住并与户主有法律认可的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有实物并有两镇常住户籍,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2005年12月31日前合法建房未办理“两证”,有相关的住宅土地、房屋建设审批手续,补办“两证”后方可列为补助对象(补办程序为:由申请人到所在镇人民政府登记,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房管局共同会审后补办)。在办理补助销号手续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自然增长人口。
三种搬迁安置方式
《实施方案》明确,两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以外的居民搬迁安置量大,但可利用土地资源不多,搬迁安置容量有限,因此居民安置方式要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这一县情,两镇应结合实际,分类指导,严格控制。
货币安置。纳入两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以外搬迁的居民,原则上均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销号。
自建房屋安置。搬迁户在新县城确实没有住房的,可在新县城规划区以外还有国有土地的集镇规划区内联户自建住房。联户自建住房必须符合所在乡镇集镇的建设规划。禁止在新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或联户自建住房。
组团开发建房安置。搬迁户在新县城确实没有住房的,可凭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面积,在三期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安置规划区内参加组团开发建房。选择该方式必须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组团开发规模要达到安置区规划的小区规模。选址要服从居民安置区规划。组团开发小区用于安置居民的房屋,产权必须对应明确为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居民户主。居民户转让产权时, 应当按照法规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组团开发小区安置居民后余下的房屋可上市销售,税费按规定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