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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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1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身试法
罪有应得


向贵平

  本报记者 向贵平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赵某酗酒后到万州区周家坝某网吧玩耍。张某提出看网吧内有无上网的女孩,然后进行骚扰,赵某同意,二人逐一打开网吧包房进行察看。当打开被害人李某所在房间时,因李某看了张某一下,张、赵二人即对李某实施殴打,并当众向受害人赵某索要现金500元,然后扬长而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经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并依法进行了判决。

  ◆◆律师评析

  (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 程光华)

  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张某、赵某蔑视法纪,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公共场所(网吧)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所犯罪名成立,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二被告人年轻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对所犯罪名一点不知,但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从人生的某个意义上讲是可悲的。寻衅滋事罪是年轻人十分容易触犯的一个罪名,望以此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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